就目前看来有这样的一种现象,有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不锈钢产品标准进行不锈钢的生产,也没有按照国际上权威的、得到公认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,而是按照不发达国家的标准或者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进行生产,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或者国际公认标准又是不对应、不通用的。因此,对于不锈钢行业来讲,解决产品标准的规范性使用问题刻不容缓。
首先,不锈钢作为成熟的钢种,不论国内国际,都有成系列的标准相对应,并且这些标准都是根据不锈钢研发和应用情况不断更新修订的。如果说有不锈钢牌号在上述的不锈钢系列标准中都没有覆盖,必须采用企业标准来生产,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基本为零,除非采用企业标准另有目的。
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标准的问题。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有标准,当然也包括企业标准,无标生产属于违法行为。但是对于企业标准的使用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有这样的规定:“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,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,在企业内部适用。”
为此,不锈钢行业做出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,对于涉及健康、安全的产品,产品标准本身是强制标准,不允许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标准,否则就是违法的;对于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,如果行政许可相关的技术法规引用了产品标准,即使产品标准是推荐性标准,一旦纳入了行政许可管理范围,也视同强制执行。(zc)